2008年6月13日 星期五

救救國家公園吧!

中國時報 2008.05.25  陳昭倫

     國家公園台灣對於自然環境、文化與土地保護較為完善的公共政策,也由於《國家公園法》的實施,對於脆弱的台灣山林與海洋在面對經濟優先與強大開發壓力的情況下,還能勉強的留下一片淨土。然而,《國家公園法》從民國六十一年實施以來,國家公園的設立卻也面對原住民權益與開發建設的挑戰,而必須不斷的修正。

     就在馬總統上任前,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卻趕忙的修訂《國家公園法》,而讓筆者百思不解的是,以保育國土,永續台灣為宗旨的營建署竟然直接提修法刪除「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間接讓一些不顧國家公園保育宗旨理念的政客有機可乘,直接在法條中將鄉鎮市長保障加入未來的審議委員會。筆者認為此項修法一旦通過,等於對國家公園內的開發敞開大門,喪失守護國土的最後一道防線。「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約有四十位左右的委員,任期兩年,屬於無給職工作,除中央主管官員、國家公園所在地縣市長為當然委員,另有半數以上由專家學者及二位社會團體代表所組成。這些委員的主要工作就是針對國家公園內的一切施作或計劃,不論送審的計劃是否已通過其他法定程序(包含環境影響評估〉,都必須由此委員會通過才能實施。

     眾所周知,台灣許多的土地開發與建設都深深的牽涉到地方盤根錯結的利益,包括土地增值工程利潤,更牽涉到當地政治勢力的角力。這也間接說明為什麼這次修正案是由屏東墾丁國家公園所在地選出的立委們提出的。墾丁國家公園是台灣第一個國家公園,也是面對開放土地開發最為強烈的國家公園。雖然,第一線的國家公園管理處已盡力維護,但是審視現在墾丁國家公園內熱帶雨林與珊瑚礁消失的速度,如無常設性的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作為最後把關的一道防線,其後果將難以想像。因此,在實務上常設性的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有其必要性。況且國家公園的本務就是保育,任何影響保育業務的提案都必須被剔除,因此,審議國家公園的設置與其範圍內的開發案都是相當複雜與專業業務,這也就是為何除了業務相關的中央與所在地的官員,有二分之一的成員必須是專家學者與社會團體代表,以確保最後一道防線的社會良心與公理正義。

     除了廢止常設的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之外,立委還因為照顧個人選區利益,提案加入「區域住民代表」,讓過度開放地方政治人物進入計畫委員會。這對需要專業的審議機制除了有綁樁之嫌,並無其他助益。雖然對於國家公園的管理,必須要提高民眾參與的程度,參與者有監督管理當局的權力,才能提高管理當局的決策與資訊透明度。但開放過多地方勢力參與決策,對保育來說並非好事。

     近來,緬甸洪災與中國四川規模八級的地震不僅造成超過數十萬人的死亡,更讓我們必須認真的審視人與自然,人與環境的互動。而其中真正的問題就是「人謀不臧,不當的開發」。只有尊重自然,師法自然,正視山林與海洋的照護才是台灣未來世代依存的命脈。(作者為中研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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